案例背景:
“生意参谋”是A软件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,为电商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,并与用户进行了保密约定。但用户缪某某却将其使用的“生意参谋”子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,被A软件公司举报至市场监管部门。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,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,责令缪某某停止侵权,并处罚金5万元。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,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24年9月,法院审理认为:“生意参谋”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、具有商业价值等要件,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、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适用法律正确,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。
一、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
本案涉及A软件公司开发的“生意参谋”数据产品被用户缪某某擅自提供子账号给他人使用,导致商业秘密泄露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并作出处罚,缪某某不服,经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。法院最终维持行政处罚决定,核心争议在于:
- “生意参谋”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?
- 缪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?
- 行政处罚程序与法律适用是否合法?
二、法律分析
(一)商业秘密的认定
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,商业秘密需满足三要件:
- 不为公众所知悉:法院认定“生意参谋”数据经算法加工形成,具有非公开性;
- 具有商业价值:数据为电商运营提供决策支持,具备经济价值;
- 采取保密措施:A公司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,限制子账号权限,符合“合理保密措施”要求。
结论:法院正确适用法律,确认数据属于商业秘密。
(二)缪某某行为的违法性
- 违反保密义务: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义务,缪某某擅自提供子账号构成对保密义务的违反;
- 披露行为认定:即使未直接泄露数据内容,允许他人使用受控账号可能导致数据被非授权主体接触,符合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的“披露”要件;
- 主观过错:行政处罚不以主观故意为前提,缪某某客观上实施违法行为即可追责。
(三)行政处罚的合法性
- 程序合法性:余杭区市监局依职权调查取证,处罚决定履行告知、听证等程序;
- 法律适用: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十一条,责令停止侵权并处罚款5万元,符合“情节轻微”的处罚幅度;
- 证据充分性:A公司提供保密协议、子账号使用记录等证据链完整。
三、案例启示与评论
(一)对企业的启示
- 强化保密措施:企业需通过技术手段(如权限分级)与法律手段(保密协议)双重保护数据资产;
- 用户协议设计:明确约定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,避免条款模糊导致执行困难。
(二)对用户的法律警示
- 合规使用账号:用户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,避免转借、共享账号;
- 保密义务范围:即使未直接复制数据,允许他人接触保密信息亦可能构成侵权。
(三)司法与执法评价
- 商业秘密保护的扩张解释:法院将经算法处理的数据纳入商业秘密范畴,顺应数字经济时代需求;
- 行政与司法协同: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、法院支持依法行政,体现对创新业态的司法保护力度;
- 处罚合理性:5万元罚款兼顾惩戒与教育功能,避免过度处罚小微市场主体。
(四)潜在争议点
- “披露”行为的边界:若缪某某仅提供账号但未实际导致数据泄露,是否仍构成侵权?本案中法院倾向于“风险防控”立场,但未来类似案件或需进一步明确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。
四、结语
本案是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范例,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法律适用维护了数据产品的合法权益,同时警示市场主体遵守契约精神与竞争规则。随着数据资产价值攀升,企业需构建更完善的合规体系,用户亦应提升法律意识,共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